JIUDE LAW FIRM
線上預約聲明暨個人資料保護告知事項
歡迎您使用九德法律事務所(以下簡稱「本所」)線上預約排程系統。為保障您的合法權益、確保法律諮詢服務品質並符合相關法令規範,請您於送出預約及進行付款前,詳細閱讀並理解本聲明之全部內容。
當您勾選「同意」選項、送出預約表單或完成諮詢費用支付時,即視為您已充分閱讀、瞭解並同意接受本聲明之所有內容。
一、個人資料收集、處理及利用告知事項
本所依據中華民國《個人資料保護法》(以下簡稱「個資法」)第八條第一項規定,明確向您告知下列事項:
(一)特定目的
- 辦理線上預約、身分確認與諮詢排程聯繫。
- 進行法律事件之初步評估、案情研析及律師利益衝突檢索(避免律師倫理規範之利益衝突)。
- 提供法律諮詢服務、發送行前通知、行前資料補充及後續法律服務之對接聯繫。
- 郵寄法律文書、開立收據/發票、公文處理及本所內部行政帳務管理。
(二)收集之個人資料類別
- 辨識個人者:姓名、聯絡電話、電子郵件信箱(Email)、通訊地址、LINE 帳號名稱等。
- 案件相關資訊:您於預約表單或後續通訊中主動提供之案件概述、事實經過說明、相對人資訊及相關補充文件。
(三)利用之期間、地區、對象及方式
- 期間:自您送出預約之日起,至上述特定目的消失、預約完成或後續法律服務結束後,依相關法令規定或本所業務保存檔案所必需之合理期間止。
- 地區:中華民國(台灣)主權所及地區及本所服務提供之區域。
- 對象:僅限本所辦案律師、受雇律師、法務助理及授權之行政人員。非經您的同意或法令另有規定,本所絕不對外洩露或提供給任何無關之第三方。
- 方式:以數位電子檔案儲存、通訊軟體傳輸、電腦處理或紙本檔案紀錄等合法且必要方式進行處理與利用。
(四)當事人依個資法第三條得行使之權利
- 您就本所保有之個人資料,得隨時向本所請求查詢、閱覽、製給複製本、補充或更正。
- 您得隨時向本所請求停止收集、處理、利用或刪除您的個人資料。惟若因本所執行法律服務、履行法定扣繳/帳務義務或因訴訟舉證所必需者,本所依法得拒絕或暫緩刪除。
(五)不提供個人資料對權益之影響
- 您得自由選擇是否提供個人資料,惟若您拒絕提供、或提供之資訊不完整、不真實,本所將無法進行利益衝突檢索與預約對接,並有權拒絕接受您的預約或提供諮詢服務。
二、重要免責聲明與諮詢須知
(一)未建立正式委任關係
- 送出預約表單、支付初步諮詢費用或進行初步法律諮詢,均不代表您與本所或本所任一律師已建立正式之「法律訴訟、專案顧問或法律委任關係」。
- 在雙方正式簽署書面委任契約(委任狀/法律顧問契約)並完成相關委任費用支付前,本所對您之個案不負有任何訴訟答辦、撰擬法律書狀、出庭代理或代為處理法律事務之義務。
(二)利益衝突檢索(對造查核)與取消預約權利
- 依據《律師法》與《律師倫理規範》,律師不得受任或諮詢與既存客戶存在利益衝突之案件。
- 本所於收到預約資訊後,將進行內部利益衝突檢索。若發現您的相對人(對造當事人)為本所現有客戶、委任人,或存在其他法律/倫理上之利益衝突事由,本所保有絕對且最終之權利隨時取消該筆預約。若您已支付諮詢費用,本所將全額退還該筆預費,雙方互不負任何損害賠償責任。
(三)資訊安全與保密防範提醒
- 本預約系統使用第三方排程平台(Calendly)及通訊軟體(LINE),網際網路傳輸存在固有之資安風險。
- 請勿於預約表單中填寫或上傳高度敏感之商業機密、個人極私密資訊或涉及犯罪行為之具體核心關鍵證據。案件核心細節請留待正式進入律師諮詢時,於面談或保密通訊管道中向律師陳述。
(四)初步諮詢意見之性質
- 律師於初步諮詢過程中所提供之任何回覆、法律分析或建議,僅為基於您單方於當下所提供之有限資訊與口述事實,所做出的初步法學觀點分享與經驗建議,不構成正式之法律意見書(Legal Opinion)。
- 法律個案具有高度時效性、個案差異性及證據變動性,您不應單憑初步諮詢之口頭溝通內容作為採取、放棄或執行特定法律行動(如起訴、和解、寄發存證信函等)之唯一依據。
(五)預約改期、取消與退款規範
- 預約確認:預約送出後,請於 24 小時內(或諮詢前指定時間)完成預付費用支付並加入本所官方 LINE@ 對接,否則系統將自動取消該時段保留。
- 改期與取消:如需變更諮詢時間或取消預約,請最晚於諮詢時間 24 小時前透過系統連結或 LINE@ 通知本所。
- 遲到與未出席(No-Show):若您無故未出席且未事前通知,或遲到超過 15 分鐘以上,該次預約將視同已完成服務,預付之諮詢費用不予退還。
三、條款修改與準據法
(一)條款修改
本所有權隨時修訂本聲明之內容,並將更新版本公告於預約頁面或本所官方管道,不另行個別通知。更新後之條款自公告時起生效。
(二)準據法與管轄法院
本聲明之解釋、適用及因本預約服務所生之任何爭議,均應以中華民國(台灣)法律為準據法,並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。